《 化肥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规定 》 (2000年05月18日)
海关总署最近发出《关于2000年化肥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等问题的通知》。 一、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钾肥和部分复合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品种详见附件),附件未列名的化肥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办理附件所列品种化肥增值税免税手续时,外商投资企业需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向进口地海关提 出申请,其它进口单位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及外经贸部授权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向进口 地海关提出申请,各海关减免税审批部门在核准两证所注明进口数量一致的情况下,签发《征免税证明》交进口单位凭此免征进口环 节增值税。 二、在具体政策明确以前,海关暂时对进口农药成药和原药征收相当于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的保证金,边境小额贸易可减半征收进口 环节增值税税款保证金。 三、对本通知下发前已进口化肥征收的保证金或税款,请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转税或退还。对待凭1999年的许可证件结转至今年进 口的化肥和农药在有关证件的有效期限内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免征化肥品种清单 税号 化肥名称 28342110 肥料用硝酸钾 31042000 氯化钾 31043000 硫酸钾 31052000 复合肥(含氮、磷、钾三种 肥效元素)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元素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